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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原创自主品牌宣传等行为诱导用户下载 从数字化到智能化:有赞如何助力商家实现深度运营

发布时间:2024-09-13 11:53:4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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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原创自主品牌宣传等行为诱导用户下载 从数字化到智能化:有赞如何助力商家实现深度运营 

网信办: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原创自主品牌宣传等行为诱导用户下载

原标题:网信办: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原创自主品牌宣传等行为诱导用户下载 来源:贝壳财经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月5日,网信中国发布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原创自主品牌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原创自主品牌流量。

附原文: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即时通讯、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信息服务类型。

本规定所称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内容安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强化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章 应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条 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原创自主品牌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八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要求注册用户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原创自主品牌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原创自主品牌流量。

第十一条 应用程序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其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应用程序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十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章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第十六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二)平台名称、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上架应用程序类别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材料;

(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文件;

(五)平台管理规则、公约、服务协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单。

第十七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应用程序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根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十九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进行审核,发现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违规使用党和国家形象标识或者原创自主品牌冒国家机关名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的,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相关许可等情况进行核验;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核验。未通过核验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原创自主品牌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原创自主品牌宣传。

第二十一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依法依规从事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 宋钰婷


从数字化到智能化:有赞如何助力商家实现深度运营

5月21日,2024有赞春季发布会在北京举办,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利润增长‘AI"。

会上有赞创始人兼CEO白鸦表示,消费市场从增量市场进入到存量市场,生意经营的核心从“快速规模”转向为“深度运营”。

为了帮助品牌零售商家在新常态下获得利润增长,有赞在AI的加持下,围绕“营销转化”和“复购分销”两个核心方向,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了全面升级。会上有赞还发布了提供生意咨询的独立产品“有赞生意专家”。

提升营销转化,让消费者“喜欢买、快速买、买得多”

纵观有赞业务的发展脉络和产品服务的变迁,都是围绕着社交网络和私域的“营销转化”而展开,而提升营销转化的关键,在于如何让消费者“更喜欢买、更快速买、买得更多”。发布会上,白鸦介绍了有赞在店铺设计、体验优化和连带增购上的全新升级。

为了让消费者更喜欢买,有赞在店铺装修和商品展示方面进行了升级。并且结合 AI 能力,重构了商城和门店产品的装修流程,商家可以直接选择不同的装修主题,与智能助手对话,就能轻松完成店铺装修。此外,针对一些高级装修需求,有赞也专门设计了 AI 相关的能力,例如复制粘贴和自动匹配生成的能力,让店铺装修设计的效率大幅提升。

为了让消费者更快下单,有赞对线上线下的下单流程进行了极简优化,并且分析了消费者的犹豫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优化,如突出营销活动的最优价,清晰展示会员和分销员权益等。

为了让消费者购买更多,提高连带率和客单价,有赞推出了多种营销插件,如打包一口价、第二件半价、满减满送、加价购等,帮助商家提高销售转化率和客单价。

强化复购分销能力,推动客户运营系统升级

“复购分销”则是有赞为商家提供的另一个核心价值创造,据白鸦介绍,在过去几年里,有赞围绕基础 CRM 系统、客户权益系统、客户连接体系、内容运营系统和场景营销系统这五个核心模块,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形成了一个日益强大的“客户运营系统”。

有赞的基础 CRM 系统通过实时数据打通,整合公域和私域数据,为商家提供全面的客户资产报表。该系统不仅实现了数据的实时更新和计算,还通过自动标签和客户分群,为商家提供了精细化运营的可能性。白鸦透露,有赞 CRM 近期还将上线口碑分析功能,帮助商家整合线上线下评价,提供智能化建议。

有赞的客户权益系统提供了会员身份、权益、积分商城和营销卡券等管理功能,并通过自动化、智能化的执行策略,帮助商家提高客户忠诚度和活跃度。同时,该系统还能够防止薅羊毛行为,为商家节省成本。

有赞多元化的客户连接体系,整合了企业微信、短信、5G 信息、AI 外呼、小程序和公众号等多种信息通道。同时,建立了更有温度的“人与人连接”,尤其是充分发挥导购、会员和员工的作用,建立更广度的连接和分销体系。同时,也帮助总部运营更好地管理和赋能导购、会员和员工。目前有赞赋能了超过280万个导购、会员和员工分销员,每年为商家带来接近400亿的增量生意。

而升级后的有赞内容运营系统提供内容分析、内容生产和内容管理能力,帮助商家生产和推广更能打动客户的个性化内容。

此外,有赞的场景营销系统将客户资产数据、推荐内容和触达通道有效串联,结合不同的消费和服务场景,进行精准营销。该系统通过消费者运营分析、商机洞察、多渠道触达和私域销售转化等步骤,帮助商家实现业绩增长。

建设开放生态,链接600款应用,超百家服务商

除了不断升级产品服务,有赞还在持续扩大“朋友圈”,围绕现有产品体系构建“开放产品”能力和运营开放生态。

一方面,有赞围绕公转私、用户运营、营销转化、交易链路等场景,构建了相对完整的配件市场。据白鸦介绍,目前,配件市场已上线超过 600 款应用,涵盖 20 多个类目。这些配件市场的应用基于有赞云,与有赞的产品深度融合,共同为商家提供服务。

对于开发者来说,有赞不仅可以提供商家侧的需求供给,还能协助开发者打造匹配的产品解决方案,同时开发者也可以共享有赞的销售服务体系,为商家提供更好的使用服务和交付。

在全链条数据化管理的“上下游数字化打通”方面,已有数百家生态合作伙伴参与进来,与有赞共同推动了整个供应链的数字化转型。

截至目前,通过与生态伙伴的协作,有赞已经形成了覆盖本地生活、医药、酒店、百购等多个垂直行业,以及批发、周期购、企业内购等多个场景的解决方案。

智能化运营系统全面进化,发布有赞生意专家

在过去的一年里,有赞全面拥抱 AI,并发布了智能化运营系统——加我智能。作为有赞产品体系智能化的底层模型,加我智能目前已经支持了有赞微商城、有赞门店、有赞 CRM、有赞智能导购、有赞企微助手、有赞美业、群团团等全线产品的智能化。在白鸦看来,AI 下一步发展的核心是如何融入业务场景,结合人工智能用最简洁易用的产品体验给用户交付有用的结果。

“更多结合场景的AI应用我们都在计划开放中。”白鸦透露,目前加我智能包含了五大核心应用类型:营销内容创作、功能使用协助、数据查询分析、自动任务执行和经营咨询建议。

在营销内容创作方面,有赞针对文案和图片创作能力进行了智能化训练,以确保生成的营销内容与商品详情和消费者画像相匹配。同时,这些创作的内容会进行数据跟踪,以实现内容创作场景的持续迭代和优化。这些创作能力也被嵌入到具体的功能场景中,方便商家随时使用。

在功能使用协助方面,有赞推出了两个 AI 产品:“老贾”和“智能助手”,分别服务于内部员工和商家,能够快速回答问题、提供案例和报价方案。目前,智能助手在产品功能使用咨询和协助方面的准确率已经达到 90%以上,预计今年将提高到 99%。

在数据查询分析方面,智能助手能够快速检索数据、调出会员资料并生成交易报表。此外,加我智能的自动任务执行能力,如自动生成“周报”经营报告,大大节省了商家的时间和精力。经营咨询建议能力则为商家提供了个性化的经营方向和方案建议,并且这些方案建议被选择后还能自动化的执行。

为了让更多商家体验到智能化系统的便利,有赞发布了“有赞生意专家”,这是一个无需开店即可使用的独立产品。它汇总了有赞 12 年的最佳实践和行业报告,能够为商家提供经营建议和行动方案。

白鸦表示,这些智能化应用的核心价值主要有三类:

节省学习和操作成本,降低人才要求;

提高运营方案成功概率,降低试错成本提高业绩;

提供创意供给并加速迭代,提高营销转化能力。

除此之外,有赞还将优秀实践模板化,简化商家使用智能化系统的流程,使得操作简单快捷。

白鸦认为,过去SaaS是堆砌了众多功能的效率工具,遇到AI的SaaS变成了低成本使用的创造力工具。有赞也正在从一个“数字化软件公司”,演变成一个“智能化运营系统服务商”

发布于:北京[db: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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