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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曝猛料!爱尔眼科医院疑给当地领导送购物卡,纪委回应“明细表” 中秋节向合作方索要2千元购物卡,公司将其开除!员工竟还叫屈:是业内惯例……双方闹上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06 11:58: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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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曝猛料!爱尔眼科医院疑给当地领导送购物卡,纪委回应“明细表” 中秋节向合作方索要2千元购物卡,公司将其开除!员工竟还叫屈:是业内惯例……双方闹上法院 

再曝猛料!爱尔眼科医院疑给当地领导送购物卡,纪委回应“明细表”

近日

有网友接连发文爆料

广西贵港爱尔眼科医院

事件引发关注

爆料一

12月19日

拥有209万粉丝的微博博主

“急诊向日葵艾芬”发文爆料称

广西贵港爱尔眼科医院

医生冯某某在手术台上

用拳头猛击患者头部

此事引发网友关注

12月21日深夜

爱尔眼科发布声明:

CEO被免、院长停职

一、事情经过

现查明,此事发生于2019年12月12日,患者时年82岁,只会壮族语言,普通话难以交流。手术过程中,由于局部麻醉,患者有手术不耐受。手术进行中,频繁转动头部和眼球,极可能发生手术意外。患者听不懂普通话,多次提醒无效,医生为避免发生危险,情急之中粗暴对待患者。医院次日收到患者反映术中手术医生动作粗鲁,要求做出相关解释。医院随即进行调查并向患者和家属详细解释并道歉,得到了患者家属谅解。此次视频曝光后,手术医生再次通过媒体真诚向患者道歉。

二、处理结论

调查组认为,医者仁心,无论什么理由,医生都绝不可以粗暴对待患者。患者语言不通,理应在术前做好预案,术中应做好恰当安排。涉事医生粗暴对待患者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事后医院没有按照集团规定及时上报,严重违反集团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与此同时,调查组初步认定,贵港爱尔眼科医院还存有其他严重违反集团规定的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集团已于今日下午免去贵港爱尔CEO职务,暂停院长(即手术医生)职务,两人均接受进一步调查。下一步,集团将敦促贵港爱尔深入整改,并将根据后续调查结果做进一步严肃处理。

再次爆料

12月21日

该名博主再次爆料

发布了两张标为

“中秋外联明细表”的图片

其中涉及42名公职人员以及59000元额度的购物卡,并在评论中透露图片的涉事单位为贵港爱尔眼科医院。

↓↓↓

这是贵港爱尔眼科医院冯院长术中"用手迅速捶压患者"的底气吗?

最新进展

12月23日

微信公众号"贵港纪检"

发布情况通报

↓↓

近日

网传贵港爱尔眼科医院

“中秋外联明细表”图片的消息

引发网民关注

贵港市纪委监委对此高度重视

已成立调查组

依规依纪依法

对相关情况开展核查处理


中秋节向合作方索要2千元购物卡,公司将其开除!员工竟还叫屈:是业内惯例……双方闹上法院

转自:上观

这个中秋节你过得如何?

有位员工因在中秋节

被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

将其开除!

员工竟委屈称

这是行业内不成文的惯例!

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会怎么判呢?

事件回顾

2017年3月16日,曹某入职北京一公司,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2017年11月,公司收到了施工单位及甲方举报的《关于曹某索要钱财情况说明》,其中载明“2017年9月,在某项目二标段,总监曹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审批施工单位进度款时故意刁难,并暗示索要好处,迫于压力施工单位提出给1000元解决此事,但遭到拒绝,最终协商后,在中秋节期间给了曹某2000元的购物卡。2017年10月在进度款审批时,曹某再次提出了索要财物要求,被施工单位直接拒绝。”

2017年12月6日,曹某收到了公司邮寄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由于曹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奖惩制度第二条第4项第7款,故公司与曹某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曹某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

曹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

法院裁决:

员工陈述前后矛盾

法院难以采信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庭审时,

法院向仲裁委调取开庭笔录,曹某当时表示“我不认可向施工单位索贿,是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的时候给我送购物卡,这是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我认为施工单位故意陷害我,之后单位以此为由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表示同意……”。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在仲裁时认可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为其赠送了购物卡,并主张该行为是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在本案庭审时又予以否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曹某仍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

一审法院结合公司提交的《关于曹某索要钱财情况说明》,认定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曹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对于其在仲裁委中的陈述不能合理解释,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职场人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

切莫因一时贪念

因小失大!

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子非鱼说劳动法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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